#德国时评# 新产业的沉浮——中德光伏产业的成功及当前问题背后的机制研究

发稿时间:2013-09-06浏览次数:94

德国时事评论
2013年第7期(总第11期)
201395
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
                                                                                   仅供内部参考
 
 
新产业的沉浮
——中德光伏产业的成功及当前问题背后的机制研究
 
Laura Gruss (古安心)[1]
      “安息吧:倒闭的太阳能企业名单”(Greentech Media 2013),“中国光伏企业的崩溃将引发下一轮太阳能产业的繁荣”Quartz 2013——目前涉及光伏产业的报道都充斥着这样病态的幽默与希望。但是,光伏产业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的背后隐藏着不确定性。新产业如何发展?什么会导致其衰落?不同的情形是否可能有相同的解释机制?为了探究这些问题,我以德国和中国的光伏产业为例做了一项定性研究,其中分析了欧盟、德国与中国的法律法规,跟踪了报刊文章及当前的市场分析,参观了相关的企业,并对德中两国政界和经济界的重要行为体进行了40余次采访。
    在德中两国,活跃在光伏产业的主要都是私营企业。随着产业集群化进程,两国的私营企业主要落户在德国的东部地区和中国的长三角地区(图1和图2)。此外,两国来自公共机构的扶持也极大促进了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两国的光伏生产都先后得以迅速且成功地发展,但光伏产业也出现了巨大的问题。为了更加形象地描绘该产业的发展进程,这里运用波特Michael Porter)的产业集群发展理论的发展阶段模型来进行论述(图3)。
 

兴起阶段
在德国及全世界,太阳能和光伏产品起初主要应用于宇宙空间技术。1990年,德国联邦政府首项旨在鼓励安装太阳能及光伏产品的大型公共计划帮助了该产业进行盈利性生产。在该计划结束后,德国光伏市场的发展再次停滞,一直持续到1990年代末期。在此期间,该产业首批公司在德国东部成立,可以说,自1992年起逐渐形成了光伏产业集群。这些企业之所以选择德国东部,主要是因为那里的州政府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其他因素还包括:现有的大学,良好的基础设施,化工、微电子、半导体和机械制造行业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上述行业已具备的网络体系。首批先行企业都是大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或者是自然科学家出于环保目的创办的公司。
在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环境污染的代价,这促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兴起。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另一个官方原因是,可再生能源本身具有使偏远地区电力化的可能性。但安装光伏设备仅获得少量补贴这一事实表明,中国最初成立的一批企业并非看重国内的市场潜力,而是面向欧美现有的市场。中国的光伏产业集群出现在2001年左右,比德国要晚,施正荣博士当年在江苏无锡创建了非常知名的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成为该行业企业家和投资人的榜样及知名商户。世界上最重要的三大光伏生产商的CEO都来自中国的同一地区,估计他们早已相识,并拥有共同的关系网。在中国,关系在光伏产业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地方官员通过各种方式扶持光伏企业,包括在高新技术园区的框架内提供国家资助,提供国有银行贷款,国企投资乃至自身参股。这些企业获得初步成功后,又成立了许多新的企业。浙江、上海和广东也开始扶持光伏产业,希望提高本地区的经济绩效,进而在中国政治体制内部的谈判交易过程中提高自己的地位。这样,无锡地方政府投资这一产业的勇气对该地区其他地方政府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们从中央政府那里获得补贴,因而能够为光伏产业提供资金,同时通过该地区的产业经验吸引相应的人力资本。
 
成长阶段
德国1999-2000年在《可再生能源法》框架内提出的“十万屋顶计划”帮助德国的光伏产业站稳脚跟。同期还形成了一条专业的供应链。20032007年,德国的光伏产业销售额提高了10倍。各企业之间由于距离较近,因此在德国东部形成了非正式的关系网络,之后又逐步组织起各种正式的协会。该地区特别重要的协会有“柏林-勃兰登堡太阳能区域”和“太阳能谷”。这些协会主要致力于简化企业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流程。当时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通过研发实现快速创新以及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门的培训。协会支持的另一研发目标是实现太阳能发电的市电平价。
与澳大利亚、中国和南美洲相比,德国没有那么多的光照和土地用于安装光伏设备,但其光伏组件生产发展并没有受到理性考虑装机容量的驱动,而更多地受强势的环保利益集团的推动,以及工业界的美好设想,即通过有意识地运用集群的概念(在经济社会学称之为“有效表现力”),利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技领先地位提升德国,尤其是东德的竞争力。在由超国家的欧盟所规定的法律框架下(欧盟原本并不允许产业扶持),德国最终决定实施以需求为导向的扶持政策,同时各联邦州政府负责出台相应的地方措施。
在中国,能源转向政策自2006年以减少能源消耗与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形式被列入五年计划。2007年,中国政府宣布实施能源转向政策,并承诺到2020年,要将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总消耗量的比重提升至15%。中央政府将可持续地对待环境资源与能源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出于这样的原因,在一些偏远且光照充足的地区,如青海、新疆、西藏、甘肃和内蒙古出台了一些扶持安装光伏板的国家和地方计划。但矛盾的是,与其他能源相比,尤其是煤炭,当然还有风能,太阳能并没有获得足够多的补贴,以致无法真正拉动内需。中国的90%光伏产品都用于出口,通过这样的方式,中国的光伏产业得以稳固,而提高内需则是以后才应该考虑的事情。中国企业与国外供应商的关系得到了深化,同时也建立了自己的供应商。2008年以来,中国也成立了众多的协会,例如上海新能源产业协会和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协会。由于产业协会在中国并无悠久传统,再加上中国的政治体制,这些协会作为利益代表的作用有限。但是,中国的地方和地区政府之间又存在着相互的区位竞争,它们必须向中央政府证明自己实现了低失业率和良好的经济表现。出于这样的考虑,这些地方政府宁愿以优惠贷款的方式扶持本地企业,而不愿采取需求导向的政策。而德国的扶持政策则创造了市场需求,这才使得中国企业能够将产品销往德国市场。许多被采访对象都证实了这一点,他们认为德国的大部分光伏组件都是使用中国的太阳能电池生产的。
    中国光伏产业的发展主要是受地方政府的利益以及中国人投资本能所驱动。他们快速投资于正在增长的行业,或者模仿盈利的模式,以期在短期获得回报。中国光伏产业的“规划”充分体现出各行为体短视的非理性特征,他们期待能够短期获利。市场分析者比尔·道森(Bill Dodson)在分析中国光伏产业专利的时候用希腊神话中的伊卡洛斯[2]来作比喻。地方政府一直受合法性问题所困扰,同时又要通过例如创造就业等各种手段维持社会稳定,这些都给政治行为体以巨大的压力,因而增加了他们在中央政府允许的行动范围内采取短视的非理性行为的概率。该行业里新企业数量的增加也强化了这一观点:2002年该产业只有38家企业,2009年当产业进入成熟期时,企业数已达417
 
成熟阶段
德国光伏产业集群的企业在其成长阶段建立了众多合作关系,并独立于机械制造业,它们在中国这个正处于新兴阶段的产业集群中为其产品找到新客户,向中国大量出口。这样,中国企业就得以大批量生产接近德国质量的光伏产品,再出口到德国。德国之前提出市电平价的目标虽然能够提早实现,但那时却正值中国光伏产品大幅压制德国产品价格之际。在这种情形下,顺着价值链走向继续进行成本控制成为双方合作的焦点。
    20102011年,中国光伏企业的数量稳定保持在500多个,研发领域也不断拓展。这是因为“十二五”规划将研发置于产业政策的中心。此外,“新能源”和“环保”继续保持战略型产业的地位,并且需要提振中国的国内需求。中国的协会不具备德国协会的功能和作用,但个人关系促使参与的行为体进行知识交流。
 
衰落/转型阶段
中国向德国出口廉价产品以及光伏组件的批量生产导致了产能过剩,同时极大改变了德国的产业集群。此外,削减上网补贴尽管并不直接导致需求减弱,但却引发了经济界人士对未来需求走势的不安全感。生产商被严重削弱以致濒临破产。较典型的是2012Q-Cells在中国进行生产活动的韩国韩华集团收购,博世关闭了其晶硅薄膜工厂,Sovello已进入破产程序,处于类似境况的还有一些供应商,如Centrotherm2012年申请破产。[3]此外,与科研机构的合作也进行了市场化,也就是说,此前基于合作的研发有些已全部转移至科研机构。研究的重点也从硅生产和结晶工艺转为系统集成与质量控制。国家扶持的重点未来将集中在太阳能蓄电以及智能电网方面。
    这样,通过运用波特的产业集群理论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保持市场领先地位的梦想就此破灭,这让东德人尤为失望,该失望情绪从国家恰恰调整了对这个产业的扶持和进一步促进的计划中就能看出来。[4]德国民众对太阳能产业认可度的下降与参与者的失望情绪致使上网补贴出现了出乎意料且令人不安的削减。
中国也出现了产能过剩带来的后果。此外,美国和德国销售市场已实施或者威胁实施的进口关税让中国生产商大为不安。地方政府从2011年开始逐步中止了对光伏企业的扶持,因为地方官员被委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政治任务,因此只会在有前景的产业进行投资,而且许多投资都有自己的资本参与其中。这一点在中国国务院201212月中旬的通知中被明确下来,通知要求停止资助不盈利的光伏企业。中国的光伏产业历经了一个波折起伏的发展过程后受到强烈冲击,起初获得了地方官员大力的财政扶持,参与者精神亢奋,接着是对发展前景的失望,最后是撤资。与此同时,环境污染带来的经济及社会成本却日益凸现。一些外国学者甚至估计,由于中国一些城市出现了越来越多群众抗议空气污染的事件,最终可能会威胁体制的稳定。迫于这样的形势,同时也是应“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中国开始提振国内市场需求。中国也准备出台一部类似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规,该法规还需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作为对光伏产业发展状况的反应,该领域三大市场经济体--中国、美国和德国--越来越多地针对倾销行为陷入相互的责难和指控中。美国已经对中国实施了惩罚性关税,但却为本国企业提供足够的避税可能。欧盟从20136月起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实施惩罚性关税。作为回应,中国对美国、欧洲和日本的钢管启动了反倾销的程序。
这些相互责难更清楚地表明,光伏产业是一个极度依赖国家扶持的产业。德中两国在光伏产业上寄予的期望与最终的失望甚至导致需要容忍两国关系的恶化,尽管德国总理默克尔反对欧盟对光伏产品征收进口税,以避免对其他产业的对华贸易造成不良影响。值得欣慰的是,中欧双方经过艰苦谈判,于7月底就光伏贸易争端达成了“友好”解决方案。
不过,无论如何,光伏产业的发展过程并未体现出波特在其产业集群理论中阐释的市场自然发展的特点,它更多地受到参与行为体的愿望以及不同政治体制的结构压力所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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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为德国科隆大学比较政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特约她为本期《德国时事评论》撰稿,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2] 译者注:伊卡洛斯(Icarus),希腊神话中的人物,他乘着父亲做的人工翅膀逃离克里特岛的监狱时,由于离太阳太近以致粘翅膀用的蜡熔化了,而掉进了爱琴海。其意思是“欲速则不达”,表示过于自信乐观反而导致失败。
[3]关于世界范围内被收购或申请破产的光伏企业名录可查询Greentech Media网站:http://www.greentechmedia.com/articles/read/Rest-in-Peace-The-List-of-Deceased-Solar-Companies.
[4] 尽管德国民众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率仍然相对较高,但2011年,德国东部联邦州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率在全德范围内已经处在倒数位置,例如在勃兰登堡州,2011年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率还高达98%,到了2012年,支持率下降至87%。